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以下简称 “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建带团 建”的具体体现,也是团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推优”工 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也 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和组织建设。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推优”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 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 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 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学院党委的 指导下,学院团委的组织下,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广泛征求意 见,严格按照推优条件来推荐,力争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对条件 不成熟的应该继续培养。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降格以求 的倾向。
第二章“推优”对象的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校,团籍档案完备的共青团员, 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完成团组织分配任 务,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培养教育,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五条 推荐对象的条件具体为:
积极向党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书 6 个月以上,定期向党组 织递交思想汇报,把加入党组织作为自己的政治追求,坚持以正 确的言行影响带动同学,言行一致,思想成熟,坚决拥护共产党 领导,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
注重理论学习。能积极主动参加团的知识学习,注重个人 修养和思想认识上的提高;积极参加团内各项活动,认真参加“三 会两制一课”,并有详细的到课记录和培训经历。
入党动机端正。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个人利益 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具有无私奉献、勇于牺牲的精神,能正确 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关心集体,尊师爱友,乐于助人。
学习态度端正。综合测评成绩或学习成绩在班级前列(班 级人数的 1/2 前),无警告以上违纪处分,参加推荐的前一学期挂 课门数不超过 2 门(含 2 门)。
个人品行端正。遵章守纪、自尊自爱、明礼诚信;为人处 世公正、对人待事公平;在各项活动中做出表率,在同学中有较 高的威信,无任何违法乱纪行为。
积极参与第二课堂。带头参与校内、团内各项思想教育、 文化艺术、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各类活动和 竞赛(第二课堂活动参与学时 70 分以上,参照新修订的第二课堂 学分制管理及实施认定办法),努力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7.其他优先推荐对象。主要包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代表,或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党委、校团委常委会认定可以推荐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推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团组织对经考察已基本具备推荐条件的优秀团员,以 团支部为单位,按照“推优”工作程序,有计划的向党组织推荐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两次, 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后进行,推荐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支部团 员总数的 40%。除两次统一“推优”活动外,各团支部可根据实 际情况,做到成熟一个推荐一个。
第七条 “推优”工作程序是:
团支部对本年度递交入党申请半年以上的优秀团员青年,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团员中广泛听取团内外有关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在支部委会上形成推荐提名人选;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 支部委员会介绍提名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团员本人具体介绍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工作情况。团支部全体成员进行民主评 议,大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进行,获得超过 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即初步确定为推荐对象。
团支部委员会对初步确定的推荐培养对象,写出书面推荐 意见连同个人总结,民主评议意见,上报给学院团委审查。
学院团委在团支部推荐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核查各团支部所推荐培养对象的团籍、入党申请书和其 他上报材料。
(2)汇总各团支部分册,建立学院“推优”名册。
(3)深入团支部、通过班主任及身边学生进一步核实情况, 了解被推荐培养对象的综合表现。
学院团委召开全委会议,根据各方面意见,全面衡量、讨论确定最终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对象,并在校内公 示 3 天。
组织被推荐培养对象详细填写《甘肃农业大学“推优”对 象审核表》,学院团委签署意见,报送校团委审批。
学院团委汇总“推优”名单,报校团委备案,校团委定期 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团支部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 支委会集体讨论和公示。如果暂时对推荐培养对象不能形成统一 意见,不宜草率做出决定,应对推荐培养对象有针对性的继续开 展培养工作,待确有明显进步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九条 推荐培养对象因专业变更、就业、升学、转学、入伍 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其《甘肃农业大学“推优”对象审核表》应随同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团组织。
第四章 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和监督
第十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司其职,做好对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 要以业余团校、青马班、青年大学习、“三会两制一课”、四进四 信等学习形式为阵地,组织推荐培养对象认真学习党史、团史、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 线和基本知识,使广大团员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树立 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接受广大团员青年的监督,对 于违反制度被列入推荐培养对象的应予撤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在校学生团员,28 岁以下青年教工的 推优入党工作,可根据青年教工特点,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校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