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精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统筹安排好我院本科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根据《甘肃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甘农大发〔2021〕115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助学金种类
第二条 奖学金种类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盛彤笙奖学金;
(四)社会奖学金;
(五)出国(境)学习交流奖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种类
(一)国家助学金;
(二)社会助学金;
(三)学校助学金(包括勤工助学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三章 评定对象
第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全日制注册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其中,国家奖学金在4年级学生中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盛彤笙奖学金在 2-4 年级学生中评定,国家助学金在 1-4 年级学生中评定,社会类奖助学金按捐资人指定对象评定。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三)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身心健康;
(四)爱护集体,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所在宿舍为达标宿舍或文明宿舍。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均排名前10%,入学以来无不及格课程。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前15%,上一学年度无不及格课程。盛彤笙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前20%,上一学年度无不及格课程。申报奖学金者须积极参加创新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各类助学金必须用于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困难程度和综合表现确定等级,确保“应助尽助”。
第五章 奖助学金标准及等次
第八条 标准及等次
(一)国家奖学金:8000 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人;
(三)盛彤笙奖学金:4800 元/人;
(四)社会奖学金:按捐资人意见确定奖励金额和等级;
(五)国家助学金:
一等 4500 元/人,二等 3300 元/人,三等 2000 元/人;
(六)社会和学校助学金:
社会助学金:根据捐助方资助标准确定;
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 1000-4000 元,勤工助学补助 12 元/小时。
第六章 评定原则、程序及发放办法
第九条 评定原则
(一)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每学年9-10月份评定一次。奖学金评定依据为上一学年内学生的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和创新实践活动等表现;
(二)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奖学金坚持择优奖励原则,助学金以“应助尽助”为原则。
第十条 评定程序
(一)奖学金评定程序: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和校院奖助学金评定规定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国家奖学金须报请上级批复。
(二)助学金评定程序: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学院组织各班级评议,学院审议、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在本学年度内完成至少30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奖学金按照《甘肃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留级、休学、试读和延长学制期间均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第十四条 取消停发规定
(一)评定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二)疏于学业,一学年课程首次考试三门(含)以上不及格者或重修后仍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取消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班主任根据班级助学金名额和困难生实际情况综合评定);
(三)所在宿舍被评为不达标宿舍者,取消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四)无视学校管理规定,无故旷课、旷操情况严重者,晚归、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五)故意拖欠学费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严格审查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其奖助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六)凡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已获得者收回全部奖助学金;
(七)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各类活动安排者,停发奖助学金;
(八)有其他事由,学校和学院认为应该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者将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班级要制定评议方案,要按程序评定,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